中国射箭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rchery Association,缩写CAA),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射箭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射箭协会成立于1964年2月3日,会址设于北京,现任主席是高志丹。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射箭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运动员,普及和发展全国射箭运动,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箭联和亚箭联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增进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协会及射箭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友谊。
中国射箭协会自成立以来,成功举办了大量国际、国内比赛,积极参加各种国际竞赛和访问活动,接待了许多外国射箭队的来访,加强了与各国和地区协会之间的友好联系,为推动我国射箭运动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在国际赛事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2013年12月30日,中国射箭协会举行了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协会领导集体。本会将继续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领导下,团结地方各级单项协会和会员单位,依托社会各界的真诚帮助和广泛参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挥协会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共同推进射箭项目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协会工作能力、拓展协会助推功能、加快项目普及发展、实现奥运争光目标为主线,团结一心,群策群力,认真履行协会各项职能,谱写中国射箭发展的精彩华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中国射箭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RCHERY 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射箭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联合全国开展射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射箭运动专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发展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射箭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运动员,普及和发展全国射箭运动,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箭联和亚箭联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增进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协会及射箭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友谊。
本会尊重国际射箭联合会和亚洲射箭联合会章程,遵守有关国际射箭规则与射箭竞赛之规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发展射箭运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比赛的竞赛管理。
(三)负责选拔和组织国家代表队,提高射箭运动水平,参加国际射箭比赛,攀登世界高峰。
(四)指导本项目后备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并负责管理。
(五)负责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的实施。
(六)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审定全国纪录,办理申报手续。
(七)组织射箭运动科学研究工作,编制审定射箭运动教材和有关资料,对专项器材进行鉴定和推荐。
(八)宣传、推广、普及射箭运动,推动射箭运动广泛发展。
(九)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制定本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护与国际箭联、亚洲箭联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增进国际射箭运动的友好关系。
(十)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射箭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全国各省、市的射箭协会、各产业系统体育团体及其他业余射箭组织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经上述协会、体育团体组织批准,即为该组织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中国射箭协会章程。
(二)热爱射箭运动,本人有入会愿望。
(三)积极投入我国射箭运动的教学、裁判、竞赛等工作,为我国射箭运动的发展和提高作出贡献。
(四)在发展我国射箭运动中,在科研、国际交往、管理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射箭协会审批;
(三)由中国射箭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比赛和活动,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比赛和射箭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执行本协会决议的,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提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是中国射箭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特殊情况下,设顾问,任职条件、任期同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对长期与本协会合作并为射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业务工作。
(二)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不另立章程。
(三)各分支机构可成立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个人及单位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射箭协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